海外離岸公司的稅收優勢

海外離岸公司的稅收優勢
在國際稅收中,一般把在原居住地以外註冊成立的公司統稱為海外離岸公司。由於國際避稅地在稅收、經營環境、外匯管制等方面具有獨特的優勢,往往成為海外離岸公司首選的設置地點。
非當地居民在英屬維京群島、紐埃島、塞舌耳群島、巴哈馬群島、巴拿馬共和國及開曼等這些島國或地區註冊海外公司,都屬於這一類別。
以上這些國家和地區都曾是英國的殖民地,同是英聯邦成員,其公司法源自英國,是世界上公認最完善的公司法,在世界各地都具有很高的法律地位,受國際商業法保護。
現 以一個中國居民公司(簡稱中國公司)在英屬維京群島(BVI)設立海外離岸公司為例,來分析其可能獲得的稅收優勢。英屬維京群島屬一般的國際避稅地, 其對境外所得和財產等都要徵稅,但稅負較輕,對外國經營者也給予較多的稅收優惠。這樣,一個中國公司在該地區註冊成立相關的公司,便可以通過轉讓定價或其 他方式,把一部分應稅利潤轉移到該公司,以達到避稅的目的。
中國公司在該地區註冊成立的公司可以是多種多樣的,但較常見的有下列三種:
1、 開辦各種檔公司,虛構經營活動。例如,中國公司在BVI開設貿易子公司,然後把產品以較低價格銷售給該子公司,再由子公司把產品以正常價格轉售給另一國 買主,而實際上,貨物則從中國公司直接運往買主。或者相反,當中國公司需要從另一國購進貨物時,也可先由子公司按正常的價格從另一國購進,並以較高的價格 銷售給中國公司,而貨物則從賣主直接運往中國公司。在這裡,子公司進行的只是一種純屬虛構的業務,但通過這種方式,一來二往,卻把原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內的 所得轉移到避稅地,達到了避稅的目的。
2、 虛構專利特有公司。例如,中國公司準備向F國某公司轉讓某項專有技術,規定每年F國公司向中國公司支付特許權使用費100萬美元。已知F國預提所得稅稅率 20%,則按正常情況,中國公司每年實際取得的稅後收入80萬美元。但如果中國公司在BVI設立一個專利特有公司,假設該公司所在國與F國簽有稅收協議, 規定彼此適用的預提所得稅稅率為5%,則中國公司可把有關的專利權轉由該公司經營。這樣,中國公司每年可獲得稅後收入95萬美元,使中國公司節省預提所得 稅15萬美元。另外,根據一般國際慣例,總機構與駐外常設機構之間發生的特許權使用費的支出均不能在稅前列支,以防止彼此之間通過這些費用轉移,實現避稅 目的。但如果中國公司通過專利特有公司,把有關的專利權向其駐外常設機構提供,便能繞開國際慣例或各國稅法的約束,駐外常設機構發生的特許權使用費也得以 在稅前列支,使利益集團的總體稅負下降。
3、 虛設金融機構避稅。由於在避稅地開設的金融機構一般不受當地政府管制,因此,在避稅地設立金融機構,通過這些金融機構或信託投資方式,能説明高稅地應稅收 入流入避稅地。例如,中國公司可以在BVI設立一家信託公司,把一部分機器設備、有價證券等信託給這家公司,又通過契約或合同使受託人按本公司的旨意行 事。這樣,所得與財產同所有人分離,信託財產的經營所得、利潤收入便掛在該信託機構名下,並在其所在地按較低的稅率納稅。